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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称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一步压实压紧部门职责责任。详情如下:
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部署下,我省相继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目录电价,并在今年阶段性实施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企业用电成本5%政策。为切实将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负担,更好促进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助力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
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执行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按转供电主体总表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按与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相同抄表周期,向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及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标准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之和以不超过同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配电设备线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转供电区域电损(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7%,低于7%的据实核定)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形式收取,不得通过电价加价或收取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
二、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销售目录电价政策和转供电价格政策,维护价格政策的严肃性。各级发改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规范工作力度,确保近年来我省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目录电价以及今年阶段性实施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企业用电成本5%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向转供电终端用户公示向电网企业购入电量及同期终端用户用电量、购电支出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收入,切实保障转供电终端用户知情权,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在终端用户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不断规范自身转供电价格行为。
三、进一步压实压紧部门职责责任
各级发改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细化完善本地转供电价格政策体系和管理办法,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协调住建部门和电网企业,加快直抄到户和老旧小区改造进度,从源头上逐渐减少和杜绝转供电违法加价问题。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强宣传解读,将各项降低工商业电价和转供电价格政策及时、精准宣传到位,提高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以及社会各方对电价政策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知晓率。要及时查找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和落实中存在的短板弱项,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完善本地规范转供电价格政策体系长效机制。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商业步行街、商业集聚区、国有资产租赁物业等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和规范清理工作。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反映转供电违法加价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转供电违法加价问题。
四、进一步推进户表改造工作进度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要增强户表改造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主动服务,统筹研究制定全省转供电改直供电户表改造工作总体方案,分步实施,协调推进。对于具备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要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对于改造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明晰的转供电主体,要优先安排改造。因直供电户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按规定纳入输配电成本予以疏导。要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通知》(鄂市监竞争〔2020〕17号)要求,加速推进“转供电费码”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终端用户申领“转供电费码”,尽快实现“一企(户)一码”,并对疑似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信息进行核实,向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提交数据信息。要充分发挥电网企业营销系统完备、营业网点众多、供电服务网格员制度完善的优势,利用各种机会和多种形式,向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主动宣传告知国家电价政策和转供电价格政策,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监督检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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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一般工商业用户而言,由于其单位产品生产用电少,用电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比较低,市场交易电价出现一定上浮,所受影响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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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北能源监管局针对个别发电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网发电的问题,就进一步严格落实电网企业电力业务许可监督管理责任,对有关电网企业开展监管约谈。约谈中,通报了有关电网企业在落实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方面暴露的漏洞和问题,指出有关电网企业存在维护市场秩序不力、对执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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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伴随国家发改委《1439号》文件正式落地,标志着工商业“目录电价”制度的终结,所有工商业用户被要求参与电力交易市场。鉴于工商业用户数量众多且对交易政策的认知存在差异,为了保障市场的顺利衔接,电网代理购电作为一种过渡性机制得以设立。(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作者:小硕团队
3月13日,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召开重庆电力领域综合监管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会,华中能源监管局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大唐、华电、国家电投、国家能源集团重庆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5家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会。会上,华中能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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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能源局《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有关工作要求,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报送2023年代理购电业务开展情况,持续加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监管。本次非现场监管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根据省级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在代理购电业务中的职责,设计了各自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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