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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华北等五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二监管周期(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两部制输电价格水平详见附件。其中,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二、积极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通过区域电网共用网络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用户,其购电价格应包括区域电网电量电价及损耗。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不再向市场交易用户额外收取。
三、相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到位。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司)。
四、电网企业要组织对2020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对于已开展的跨省电力直接交易,区域电网电量电价降低部分,电网企业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返还,交易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全部返还给交易用户。首个监管周期区域电网容量电价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外的地区,2020年继续按首个监管周期核定的容量电价标准和方式向用户收取。电网企业要做好区域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工作。
附件: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各地应抓紧制定出台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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