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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日前联合南方能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省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称,2020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约35亿千瓦时。其中,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跨省交易15亿千瓦时,通过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省内电力直接交易20亿千瓦时。
电力用户准入要求:
1.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的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居民生活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不应以集团名义参与直接交易。
2.海南省内,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经营性电力用户。
3.增量配电园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等三类园(区)内的10千伏及以上经营性工商业和趸售用户。
市场主体偏差电量允许范围定为-3~+5%,按照月度开展偏差考核。
详情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
琼发改能源〔2020〕355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发电企业、有关用电企业、有关售电企业、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为确保海南省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海南省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20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
海南省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和《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海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发改经体〔2016〕1860 号)和《海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琼发改交能〔2019〕95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及监管实施办法和我省电力系统运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规模
(一)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统调机组发电量调控目标计划安排,2020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约35亿千瓦时。其中,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跨省交易15亿千瓦时,通过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省内电力直接交易20亿千瓦时。年度省内交易规模中气电市场化交易电量14亿千瓦时,核电、煤电市场化交易电量6亿千瓦时。
(二)全省省内交易电量未达到20亿千瓦时的差额部分,相应通过增加开展省内交易或跨省区交易规模进行补充。
(三)各发电机组交易电量上限=K×参与市场化交易机组容量/本批次准入机组的总装机容量×本批次年度交易规模,2020 年系数K 暂定为1.5。
(四)售电公司交易电量上限为“售电公司资产总额约束下的交易电量限额”“已提交的履约保函约束下的交易电量限额”和“代理零售用户合计市场交易在同一市场的市场总份额不超过 20%”三者的最小值。
(五)上述交易规模可根据市场实际供需情况进行调整。
二、交易准入主体
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并通过海南电力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参与交易。具体的市场主体准入名单以海南省电力交易平台的公告为准。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省内统调燃气电厂、核电厂及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燃煤机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出让方不受上述容量限制)。
2.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交易。
(二)电力用户
1.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的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居民生活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不应以集团名义参与直接交易。
2.海南省内,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经营性电力用户。
3.增量配电园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等三类园(区)内的10千伏及以上经营性工商业和趸售用户。
4.已获得准入的市场主体保持不变。
(三)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要求,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或省外交易机构推送的售电公司完成承诺、公示和备案等准入程序后即可参与海南电力市场化交易。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一)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品种主要有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含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等。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开展,根据市场需要,开展月度交易。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依据有关市场交易规则执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改变原有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和结算方式。
(二)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和挂牌等方式进行,双边协商交易作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四、交易价格
(一)按照有关规定,2020年发电侧市场交易价格上限为电厂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上网电价(包含脱硫、脱销、除尘和超低电价)。
(二)电力用户侧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三)实施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其购电价格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暂不参与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峰平谷时段划分与当期状态保持一致。
(四)电网企业因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违约考核增加的收益应单独记账。
(五)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至1.5倍执行,具体标准为自愿退市1.2倍,强制退市1.5倍。
五、交易组织
(一)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需按照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和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并按要求在交易系统完成注册及交易合同签订等工作。
发电企业以厂为单位进行交易,电力用户以营销户号为单位进行交易,售电公司以公司为单位进行交易。
(二)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除执行居民、农业、行政事业办公电价之外的计量点电量,其余电量按成交电量进入市场,执行市场交易价格,不再执行目录电价,且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海南省政府相关部门向社会公示。
为支持海南清洁能源岛建设,鼓励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优先采购一定比例的燃气机组电量。
(三)海南省内,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经营性电力用户可选择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也可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但只能选择一种交易参与方式。
(四)增量配电园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三类园(区)内的10千伏及35千伏经营性工商业和趸售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并与售电公司签订代理购电合同、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有关责任义务。
(五)在年度交易周期内,电力用户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签订代理购电合同。
(六)交易中心具体负责交易组织实施,开展交易规则和交易系统操作培训,依据交易中心职责汇总交易合同、发布电力市场化交易结果,提供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依据,并做好偏差电量考核、市场主体相关违约行为的信用记录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七)海南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安全校核和电力市场化交易结果执行,并做好电力调度运行和有关信息披露等工作。
六、时间安排
2020年6月完成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组织并开始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售电公司注册及交易前须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具体额度、使用方式及样本由交易中心另行发布。售电公司应做好代理电力用户的市场服务,协助电力用户开展注册、绑定等入市准备工作。
(二)市场主体偏差电量允许范围定为-3~+5%,按照月度开展偏差考核,具体按照《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执行。
(三)交易各方交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市场主体串通报价。各方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据实申报电量、电价,不得恶性报量、报价或者恶性竞争,影响市场交易正常进行。
(四)交易各方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并及时结算电费,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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