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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公号“电力法律观察”留言,问观茶君:
疫情期间,一些地方为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推出了 “欠费不停供” “电费缓缴”的政策。但供电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电费可以缓缴,但滞纳金不能免,需要按照原来的约定计算。供电企业继续收取滞纳金的做法对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ID:higuanchajun 作者:观茶君)
针对这个问题,观茶君简单回复如下:
1、供电企业与用电人之间是供用电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供用电合同的约束。
正常情况下,用电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费,逾期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供电企业支付违约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滞纳金”。
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当然,观茶君同意很多小伙伴的意见:这个违约金,比法定利息高多了。
2、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正常履行供用电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对于这一点,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做出了说明。观茶君注意到,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观茶君想提醒的是: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影响的是违约责任承担。即: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违约责任。
换言之,受疫情影响的用电人,有权根据疫情影响程度,要求不承担或少承担违约责任,不支付或少支付违约金。
当然,正常情况下,该主张能否成立,需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做出裁决。
3、“不承担违约金”,是“欠费不停供”“电费缓缴”的应有之意。
如果仅仅规定“欠费不停供”,则由此直接得出“不承担违约金”的结论还比较勉强,因为“用电缴费、欠费停供”属于正常状态,“欠费不停供”则可以视为在不可抗力状态下放弃了“停供”的权利,但未明确放弃收取违约金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欠费不停供”,则供电企业主张收取“不停供”阶段的违约金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最终还要看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但“欠费不停供”再加上“电费缓缴”就不一样了。“电费缓缴”,实际上是变更了供用电合同、改变了缴费时间,意味着缴费时间延后了。说到这里,观茶君觉得道理和结论就很清楚了:
在缴费时间还未到的情况下,怎么可能产生逾期支付违约金呢?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4、违约金的收取政策应尽快明确,以定纷止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专心抗疫。
“欠费不停供”“电费缓缴”系对部分用电人实行的特殊扶持政策,是政府部门和电网企业按照中央要求推出的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针对的是受到疫情影响的特殊用电人,特别是中小企业。但目前的政策在违约金收取等方面,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容易给供用电双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虽然从法理上分析,观茶君认为不应该缴纳违约金,但实践中却有着不同的理解,执行着不同的规则。
为此,观茶君建议:
尽快明确、细化违约金的收取政策,以减少不必要的困扰,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专心抗疫。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重要提示:
疫情尚未结束,切勿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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