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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安全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

2020-02-11 08:38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电力安全电力安全生产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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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国务院安委会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关于改进安全检查方式、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办法的要求,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制定了《电力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国务院安委会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关于改进安全检查方式、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办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电力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电力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

2.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库(推荐)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

电力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

执法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事项的随机抽查活动。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监管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依据电力安全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库(推荐)(附件)。

国家能源局根据电力安全形势变化、执法检查工作需要,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对执法检查事项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其监管区域内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将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若干子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检查专家名录库。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入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有执法资格。随机检查专家名录库应录入专家的基本信息。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随机抽查前,应当制定随机抽查方案。随机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目的、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事项、抽查方法、抽查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应当在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规定的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过程应当做好记录。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监管工作计划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和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高的,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抽查频次;对信用等级低的,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后,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对电力事故(事件)频发、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列入行业黑名单或者有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的检查对象,或专项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等情形,可不受随机抽查计划和频次的限制。

第十条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每次检查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应当回避的,另行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前,应当依据检查目的,从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库中抽取检查事项,形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二条随机抽取的结果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现场抽查等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抽查人员应当依据随机抽查方案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库应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对随机抽查中产生的通报、奖励、处罚等进行归集,列入被检查对象的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履职过程可追溯。逐步建立专家库,在随机抽查过程中发挥好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与相关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开展的联合检查中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加强对派出机构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规范派出机构的随机抽查活动。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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