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四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三十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交易标的物的不同,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包括年度(多年)电量交易(以某个或多个年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月)、月度电量交易(以某个月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内(多日)电量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电量交易。
第三十二条 电能量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集中竞价交易指设置交易报价提交截止时间,电力交易平台汇总市场主体提交的交易申报信息,按市场规则进行统一的市场出清,发布市场出清结果。
滚动撮合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可以随时提交购电或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
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以双边协商和滚动撮合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连续开市,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应当实现定期开市。双边合同在双边交易截止时间前均可提交或修改。
第三十四条 同一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电力生产或消费需要,购入或售出电能量。
为降低市场操纵风险,发电企业在单笔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剩余最大发电能力,购电量不得超过其售出电能量的净值(指多次售出、购入相互抵消后的净售电量)。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在单笔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购入电能量的净值(指多次购入、售出相互抵消后的净购电量)。
除电网安全约束外,不得限制发电企业在自身发电能力范围内的交易电量申报;发电权交易应当遵循购售双方的意愿,不得人为设置条件,原则上鼓励清洁、高效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
第三十五条 在优先安排优先发电合同输电容量的前提下,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利用剩余输电容量直接进行跨区跨省交易。
跨区跨省交易可以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相关省交易平台开展;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受电地区发电机组,纳入受电地区电力电量平衡,根据受电地区发电计划放开情况参与受电地区电力市场化。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来电力供应存在短缺风险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容量市场,保障长期电力供应安全。对于燃煤机组利用小时严重偏低的省份,可建立容量补偿机制。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三十七条 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电能量市场化交易(含省内和跨区跨省)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
第三十八条 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含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的部分,执行政府批复的价格水平或价格机制;政府未确定价格水平或价格机制时,采用市场化机制确定价格。
新投产发电机组的调试电量按照调试电价政策进行结算。
第三十九条 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用等构成,促进市场化用户公平承担系统责任。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集中交易价格机制具体由各地区市场规则确定。其中,集中竞价交易可采用边际出清或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滚动撮合交易可采用滚动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挂牌交易采用一方挂牌、摘牌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四十一条 在送电侧开展的跨区跨省交易,受电地区落地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线损电价构成。在受电侧开展的跨区跨省交易,送电地区上网电价为电能量交易价格(落地价格)扣除输电价格(费用)、线损电价后的价格。
线损电价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收取;未明确的,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电损耗率计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核定输电损耗率的,暂按该输电通道前三年输电损耗率的平均值计算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线损电费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由卖方或者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二条 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
第四十三条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总则
第四十四条 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底之前确定并下达次年跨区跨省优先发电计划、省内优先发计划和基数电量。各地按照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多日)的顺序开展电力交易。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通过年度(多年)交易、月度交易和月内(多日)等交易满足发用电需求,促进供需平衡。
第四十六条 对于定期开市和连续开市的交易,交易公告应当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发布;对不定期开市的交易,应当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发布内容应当包括:
(一)交易标的(含电力、电量和交易周期)、申报起止时间;
(二)交易出清方式;
(三)价格形成机制;
(四)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电容量情况。
第四十七条 交易的限定条件必须事前在交易公告中明确,原则上在申报组织及出清过程中不得临时增加限定条件,确有必要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基于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安全约束条件开展电力交易出清。
第四十九条 对于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的机组,分配基数电量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容量剔除。
第五十条 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
第二节 年度(多年)交易
第五十一条 年度(多年)交易的标的物为次年(多年)的电量(或年度分时电量)。年度(多年)交易可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交易的方式开展。
第五十二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年度(多年)意向协议,需要在年度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年度可用输电容量,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三条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开展年度(多年)交易时,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年度可用输电容量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四条 年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安全校核越限时,由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协同进行交易削减和调整。
第五十五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一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三节 月度交易
第五十六条 月度交易的标的物为次月电量(或月度分时电量),条件具备的地区可组织开展针对年度内剩余月份的月度电量(或月度分时电量)交易。月度交易可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交易的方式开展。
第五十七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意向协议,需要在月度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月度可用输电容量,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八条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月度交易时,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月度可用传输容量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九条 月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安全校核越限时由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协同进行交易削减和调整。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一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六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交易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四节 月内(多日)交易
第六十二条 月内(多日)交易的标的物为月内剩余天数或特定天数的电量(或分时电量)。月内交易主要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根据交易标的物的不同,月内交易可定期开市或连续开市。
第六十三条 月内集中交易中,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月内可用输电容量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六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月内集中交易的预成交结果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之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一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月内集中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分月交易计划进行调整、更新和发布。
第五节 偏差电量处理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允许发用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尚未执行的双边合同在合同执行前一周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月内(多日)交易实现月度发用电计划调整,减少合同执行偏差。
第六十七条 系统月度实际用电需求与月度发电计划存在偏差时,可通过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进行处理,也可根据各地实际采用偏差电量次月挂牌、合同电量滚动调整等偏差处理机制。
第六十八条 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采用“报价、不报量”方式,具有调节能力的机组均应参与上下调报价。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可采用如下组织方式:
(一)月度交易结束后,发电机组申报上调报价(单位增发电量的售电价格)和下调报价(单位减发电量的购电价格)。允许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月内截止日期前,修改其上调和下调报价。
(二)电力交易机构按上调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形成上调机组调用排序列表,按下调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形成下调机组调用排序列表。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排序。
(三)月度最后七个自然日,根据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各类合同电量的分解执行无法满足省内供需平衡时,电力调度机构参考上下调机组排序,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预先安排机组提供上调或下调电量、调整相应机组后续发电计划,实现供需平衡。机组提供的上调或下调电量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实际调用量进行结算。
第六十九条 偏差电量次月挂牌机制可采用如下组织方式:
(一)电力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全网机组运行负荷率确定预挂牌机组负荷率上限和下限,并在月初公布。各机组上调、下调电量的限额按照负荷率上下限对应发电量与机组当月计划发电量的差额确定。
(二)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将上月全网实际完成电量与全网计划发电量的差额,按照各机组上月申报的预挂牌价格(上调申报增发价格、下调申报补偿价格)排序确定机组上调、下调电量,作为月度调整电量累加至机组本月计划发电量。其中,下调电量按照机组月度集中交易电量、月度双边交易电量、年度分月双边交易电量、计划电量的顺序扣减相应合同电量。
(三)月度发电计划执行完毕后,发电侧首先结算机组上调电量或下调电量, 其余电量按照各类合同电量结算顺序及对应电价结算;用户侧按当月实际用电量和合同电量加权价结算电费,实际用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予以考核。
第七十条 合同电量滚动调整机制可采用发电侧合同电量按月滚动调整,用户侧合同电量月结月清或按月滚动调整。
第七章 安全校核
第七十一条 各类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涉及跨区跨省的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均有为各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涉及本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范围的)安全校核服务的责任。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通道输电能力限制、机组发电能力限制、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七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或更新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以及交易在不同断面、路径上的分布系数,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必开机组组合和发电量需求,影响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
电力交易机构以各断面、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等为约束,对集中交易进行出清,并与同期组织的双边交易一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七十三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化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出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并及时提供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其中,对于年度交易,应当在年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80%下达交易限额。
对于月度交易,应当在月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和发电设备利用率,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90%下达交易限额;发电设备利用率应结合调峰调频需求制定,并向市场主体公开设备利用率。
对于月度内的交易,参考月度交易的限额制定方法,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95%下达交易限额。
第七十四条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削减。对于双边交易,可按时间优先、等比例等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交易,可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
执行过程中,电力调度机构因电网安全和清洁能源消纳原因调整中长期交易计划后,应当详细记录原因并向市场主体说明。
第七十五条 安全校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八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七十六条 各市场成员应当根据交易结果或政府下达的计划电量,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购售电合同中应当明确购电方、售电方、输电方、电量(电力)、电价、执行周期、结算方式、偏差电量计量、违约处罚、资金往来信息等内容。
第七十七条 购售电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电子合同签订,电力交易平台应当满足国家电子合同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条 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确认的双边协商交易以及参与集中交易产生的结果,各相关市场成员可将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同为电子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节 优先发电合同
第七十九条 跨区跨省的政府间协议原则上在上一年度的11月底前预测和下达总体电力电量规模和分月计划,由购售双方签订相应的购售电合同。合同需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或确定曲线的原则、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由购售双方协商调整。
第八十条 对于省内优先发电计划,各地区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因素,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电量,不得将上述电量安排在指定时段内集中执行,也不得将上述电量作为调节市场自由竞争的手段。
第八十一条 各地区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对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优先发电空间,确保市场交易正常开展。
第八十二条 各地区根据非市场用户年度用电预测情况,扣除各环节优先发电电量后,作为年度基数电量在燃煤(气)等发电企业中进行分配。
第八十三条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的分月计划可在月度执行前进行调整和确认,分月计划经合同签订主体确认后,其执行偏差可通过预挂牌上下调机制(或其他偏差处理机制)处理。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随着我国能源转型不断提速,电力体制改革进入‘深水期’,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亟待由大向强、由全向优转变。”3月26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委书记、常务副理事长杨昆在2024年经济形势与电力发展分析预测会上表示。据杨昆介绍,我国电力市场已取得了较大成绩。2023年,全国市场交易电量约5.7万亿千瓦时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份被业内称为“9号文”的文件,正式拉开了新一轮电改大幕。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本轮电改旨在构建竞争性电力市场,有序推动发电侧和用户侧参与市场化交易,让发用双方进行“面对面”的交易,打破原本
新电改九年,电力市场建设“从0到1”至今已取得诸多优异成绩。2023年,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进入加速期,山西、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于年末先后转入正式运行,其他试点地区市场持续完善迭代,非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实践,总体呈现“全面发力,多点开花”趋势。电力现货市场在发现价格、促进保供、优化电力资源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拉开了中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9年来,中国电力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系列改革政策的出台与迭代,不断推动着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走向成熟。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新生事物,首次出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开启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值此电改九周年之际,我国电力市场建设业已取得长足进步。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是电力行业实现“双碳”目标的必由之路。然而,新能源装机的快速增长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调节的灵活性提出了挑战,原先仅
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用电权益和市场公平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普钢2月20日,国家正式颁布《供电营业规则》最新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则》修订版),本次修订是对1996年原电力工业部发布《供电营业规则》的完善修改,及电力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体现了维护人民群众
夯实供电营业新秩序构建供电服务新体系全力满足人民用电需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徐尤峰《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最重要的配套规章,作为指导全国供电营业工作的基本制度,自1996年10月8日原电力工业部颁布实施
2023年,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第八年。这一年,我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有效运行;市场化交易电量稳步增长,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进一步提升,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超过60%;完成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正式建立;深化绿色电力市场建设,绿证核发实现全
一声春雷,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拉开了我国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大幕。九年征程,九载春秋,蓦然回首,电改山高水远路还长。(来源:微信公众号“售电星星”作者:张传名)让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01九号文提
2015年3月15日,随着“中发9号文”的发布,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全面推动电力体制改革是落实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命脉。9年来,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了电力产业结构转型与市场化建设,尤其是电力市场机制的内涵适应“双碳”目标的
2024年,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第9个年头。9年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格局进一步形成,电力的商品属性凸显,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明显增强,市场化交易电量大幅提升。现货市场建设多点开花,初步建立了反映实时电力供需的价格机制。2024年我国电力改革将加速迈入深水区,着力破解
一季度,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累计成交电量达到1022亿千瓦时,其中新能源电量393.06亿千瓦时,占总交易电量38.46%,同比提升23%,有效促进新能源市场化消纳,助力新能源行业健康发展。新疆加快建设新能源大基地,持续扩大新疆新能源开发规模,集中建成哈密、昌吉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新疆电网新能源装
3月25日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了解到,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中长期交易自动化管控模式运行良好,自2023年12月全面推行以来,累计完成交易300余笔,平均交易操作时长由60分钟缩短至15分钟,为电力市场化改革从建设到运营转型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目前,山西建立起空间上覆盖省间和省内,时间上跨越中长期和现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相关部署,加快西藏电力市场建设步伐,华中能源监管局扎实推进西藏2024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年度交易规模较2023年大幅增长。华中能源监管局按照《西藏电力市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总体要求,联合西藏能源局印发《2024年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结算细则》的通知。批发市场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的原则结算,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月结月清:零售市场按照“用电量据实结算、偏差电量偏差考核”的原则结算,月结月清:签订分时套餐的零售用户,其偏差电量分时计
近日,浙江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配套细则编制座谈会,持续推动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力调控中心、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省内主要发电集团及售电公司等细则编制单位参会。会议听取了各编制小组关于浙江电力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浙江电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2月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情况,海南电力交易中心2月开展的交易有:3月集中竞价交易、2月周集中竞价交易、3月电网代理购电挂牌交易、2月周电网代理购电挂牌交易、2月周电网代理购电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及3月保底售电集中竞价交易。详情如下:
2023年,上海市内中长期交易规模680.87亿千瓦时,主要包括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挂牌)交易等品种。其中,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直接交易成交电量349.88亿千瓦时,平均成交电价498.15元/兆瓦时;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挂牌)交易成交电量330.99亿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布关于2024年3月份省内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时间预安排的通知,详情如下:
2月27日,笔者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市场营销事业部获悉,于2024年3月份起开展的“D+3”日滚动融合交易,与以往市场交易模式相比,日滚动融合交易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按日、同场次买入和卖出中长期电能量合同,真正实现用电和发电按日融合交易;二是电力用户按日买入,或者卖
南方区域电力市场2024年电力中长期年度交易于1月顺利达成,省间、省内合计成交电量8327亿千瓦时,同比上升16.3%,创历史新高。其中跨省市场成交电量2321亿千瓦时,同比上升10.7%;五省区省内市场合计成交电量6006亿千瓦时,同比上升18.6%,为保障2024年南方区域电力供应奠定坚实基础。省间年度交易推陈
国家能源局近期印发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问:《规则》印发的背景是什么?答: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国家能源局先后出台《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
2月20日上午,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省电力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一行到湖南能源监管办专题汇报工作,湖南能源监管办班子成员、一级巡视员以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上,湖南省电力公司汇报了2023年公司电力保供、电网建设、能源转型、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应对近
大年初六,春节祥和的气氛正浓,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的电子大屏上,广东省内135家发电企业和201家用电企业的交易数据正在翻滚。7公里外的广东电网电力调度现货大厅里,控制中心运行策划部工作人员杨韵正争分夺秒地校核数据。“15日现货出清价格为0.384元/千瓦时。”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邓珊说,电
云南能源监管办党组书记、监管专员郝瑞锋2023年,云南能源监管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主题教育,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决走好“第一方阵”,坚定不移把“两个确立”真正转化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履行“四个角色”,做好“三个服务”,全力助
共谱华中区域能源发展新篇章华中能源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任育之推动华中区域能源高质量发展事关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是区域能源工作者共同的责任。2024年,华中能源监管局将依法履行区域能源监管职责,凝聚区域合力,团结奋进,实干争先,共谱华中区域能源发展新篇章。“五个坚持”“五个服务”推动
开创华北区域能源监管新局面华北能源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童光毅2023年,华北能源监管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工作成效显著。2024年,华北能源监管局将持续推进区域能源监管转型,保障能源安全,全面做好新形势下能源监管工作。健全机制促转型体系化推动监管工作2023年,华北
2023年,湖南能源监管办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持“开门定规则、开放建市场”原则,组织广大电力市场主体共同保障湖南电力市场平稳运行。一是电力中长期市场稳中有进。各类交易合同电量126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8%,注册市场主体数量32082家,同比增长19.5%,全年共计199家发电企业、94家售电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1月28日,辽宁省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印发,涉及的电力能源重点内容整理如下:一、2023年工作回顾清洁能源强省建设加快推进,非化石能源装机占比达48.5%。深入推进15项重大工程,一批事关国家“五大安全”的高质量项目落地实施。华锦阿美精细化工、徐大堡核电1号机组、华晨宝马全新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其中提出,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全电
一直以来,河北南部电网(以下简称“河北南网”)积极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为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电力支撑。河北南网电力现货市场作为河北南部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在保障电力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降低终端用能价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重要事件2023年
编者按当前,中国电力需求增长面临一系列新形势: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经济社会仍将持续较快发展,中国电力需求还有较大增长空间;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形成电力需求形势研判的重大边界条件;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对源网荷协调互动下的电力需
11月16日,第六届亚太能源监管论坛分论坛三——能源改革与市场建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举行,来自国内外能源(电力)监管机构、能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部门的领导、专家,围绕能源改革与市场建设关键领域和热点问题开展交流,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副局长余保东主持并组织论坛讨论。提问1:2021年3月,国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