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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新版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2019-12-09 22:59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键词: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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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国家发改委对2016年发布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进行了修订。与《办法》相比,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加强对企业的合理约束。包括约束预计新增成本,基于效率指标控制新增投资,适当降低新增成本中的折旧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完善准许收益率指标,兼顾国资委考核指标和企业实际税后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建立东西部电网互相帮扶的规范化、透明化机制,以市场报价利率为债务资本收益率上限,客观反映国家利率机制变化;严格认定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保持与成本监审办法衔接,明确与输配电业务无关、非电网企业投资、有其他收入来源等资产不计提收益,适当压减营运资本,2涉及省级电网输配电业务关联交易形成的不合理收益不纳入输配电价准许收入范围。

(二)优化核价范围和电价结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由省内用户和“网对网”送电的用户按各自成本责任共同承担;对省内可明确界定为服务于单个或少数电源点的发电接网工程,可单独制定发电接入价,相关成本费用不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明确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计算公式和分摊方法;明确两部制电价核定原则;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索,提出具有一定弹性的分时输配电价方案建议。

(三)加强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监测。完善电网企业每年需报送资料的内容、时间以及未按要求报送的处理措施;建立准许收入变化年度统计机制。

(四)建立准许收入平滑处理机制。省级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变动较大的,上一监管周期实际收入超过或低于准许收入的,在本监管周期或今后的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或根据国家政策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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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我委对2016年发布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9 日至12月16 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传真请发至(010)6850273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9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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