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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安监部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07-03 08:42来源:国家电网报作者:国网安监部关键词:国家电网生产安全电网应急工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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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9年4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第一部专门针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基本要求,总结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共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应急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了让公司系统各单位更好地理解《条例》内容,积极做好电网应急工作,本报今日特介绍《条例》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 总则有关内容

一、《条例》中重点涉及哪些责任主体?

1. 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含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2. 政府部门。既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的部门,又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 生产经营单位。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4. 应急救援队伍。

二、《条例》明确了哪些应急工作体制机制?

1. 在政府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有协助的职责。

2. 在政府部门层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的职责。

3. 在生产经营单位层面,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二部分 应急准备有关内容

三、《条例》中规定的应急准备包含哪些内容?

《条例》对于应急准备设第二章共12条,规定了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备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人员条件和培训,应急救援装备物质的配备,应急值班,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内容。

四、对应急预案管理提出哪些新要求?

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其中,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要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还要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管理提出哪些新要求?

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出哪些要求?

要求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由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七、对应急值班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对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部分 应急救援有关内容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怎样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九、对应急救援保障及后续行为有哪些新规定?

1.设立了必须履行救援命令或者救援请求的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必须立即参加应急救援。

2.规范了后勤保障的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应急救援。

3.明确了可以调用和征用财产的情形。因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征用或者调用企业、事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财产,但是,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规范了应急救援评估。规定了应急救援资料和证据的收集,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评估。

5.明确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救援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不同于事故发生单位。

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如何成立及运行?

有关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参加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十一、应急救援的中止和终止有哪些条件?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救援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部分 法律责任有关内容

十二、对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制裁?

1.对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律中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上述法律中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处以罚款。

3.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 附则有关内容

十三、还有哪些非生产经营单位需参照《条例》执行?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


原标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知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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