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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改委核准批复电网优化工程等3项输变电工程项目

2019-03-04 10:17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网优化工程输变电工程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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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湖北省发改委核准批复了宜昌-荆州江南220千伏电网优化工程、宜昌220千伏电网优化完善工程、随州曾都梨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宜昌-荆州江南220千伏电网优化工程核准的批复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宜昌-荆州江南220千伏电网优化工程核准的请示》(鄂电司发展〔2018〕28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宜昌-荆州江南220千伏断面输送能力,解决宜昌水电外送卡口问题,同意建设宜昌-荆州江南220千伏电网优化工程(项目代码:2018-420000-44-02-074552)。

项目单位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宜昌宜都市和荆州松滋市。

三、工程建设规模为:新建和更换220千伏线路共105.2公里;建设相应二次系统和通信工程。

四、工程总投资为9805万元,其中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出资2451万元作为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5%;其余资金由贷款解决。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宜昌220千伏电网优化完善工程核准的批复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宜昌220千伏电网优化完善工程核准的请示》(鄂电司发展〔2018〕31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实现宜昌江北电网独立分片运行,优化宜昌市电网网架结构,同意建设宜昌220千伏电网优化完善工程(项目代码:2018-420505-44-02-078687)。

项目单位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宜昌市猇亭区。

三、工程建设规模为:新建220千伏线路5公里;建设相应二次系统和通信工程。

四、工程总投资为1121万元,其中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出资280万元作为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5%;其余资金由贷款解决。

五、工程的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在技术方案和材料选择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节能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节能降耗,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随州曾都梨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随州曾都梨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请示》(鄂电司发展〔2018〕3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用电负荷增长需求及新能源送出需求,同意建设随州曾都梨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018-421304-44-02-070535)。

项目单位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随州市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新建220千伏梨园变电站,新增主变容量36万千伏安;扩建220千伏间隔1个;新建220千伏线路27.14公里;建设相应二次系统和通信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12964万元,其中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出资3241万元作为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5%;其余资金由贷款解决。

五、项目的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在技术方案和材料选择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节能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节能降耗,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项目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均按《招投标法》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见附件: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表)。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鄂规选址42000020180008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随州曾都梨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鄂自然资预审函〔2018〕2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节能、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生产。项目单位通过优化方案设计和施工组织等措施,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进一步合理降低工程造价。项目实际投资以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为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投产运行。

十、请随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设计和建设规范标准高质量开展项目建设,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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