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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按规定收取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9-02-28 10:22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关键词: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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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 注册资本在2千万元到2亿元人民币的售电企业,具体可从事的售电业务年售电量为:

Q售电量=S注册资本×30

Q售电量: 指售电企业可从事年售电量,单位:亿千瓦时;

S注册资本:指售电企业注册资本,单位:千万元。

3. 注册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三)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3名及以上。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五)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六)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提交履约保函。

第十八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电力用户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初期售电市场,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合同期限到每年12月底。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在履行完或全部转让所有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申请,经公示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实予以撤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书面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市场主体进行强制注销,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退出市场。被强制退出市场的以及自愿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电力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保底供电价格暂按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执行。

“批发市场用户”进入电力批发交易后自愿退出的,须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二十四条 售电企业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45天通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方。退出之前,售电企业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

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应至少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三节 市场注册

第二十五条 参加浙江售电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照承诺、注册、备案的流程,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

承诺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册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办理注册,填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商务信息、机组信息以及用电单元信息等注册信息,扫描上传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申请后,对注册信息资料进行形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对资料提供不全或不规范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按要求对信息和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备案流程: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参加浙江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企业,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

“一承诺”:售电企业按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注册”:售电企业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申请注册,填写并提供包括企业工商基本信息、专业人员、公司资产、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及经营场所等信息资料。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售电企业的注册申请后,对注册信息资料进行形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售电企业。对资料提供不全或不规范的,售电企业应按要求对信息和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电子资料形式检查合格后,售电企业按要求携带信用承诺书原件、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办理资料核对,核对通过的进入公示流程。

“一公示”:按规定将市场主体提交的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通过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步发“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企业,注册手续自动生效。公示期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暂不生效,市场主体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可向省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核实处理,由省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明确是否同意注册。

“三备案”: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企业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提出注册信息变更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完成信息变更形式检查后,注册信息变更生效。

第二十八条 售电企业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资产总额等信息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售电企业申请注册信息重大变更的,应再次履行公示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需保证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包括电力用户非法同时与多个售电企业在一个合同周期内签署购售电合同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交易机构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

第三章 市场交易基本要求

第三十条 浙江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发电企业、售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电力零售交易是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三十一条 电力批发交易可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平台挂牌等方式进行,其中电力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应在浙江省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

(一) 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

(二) 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

(三) 平台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根据集中竞价结果,分段申报、分段成交,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市场用户分为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批发市场用户指可以参加电力批发交易的用电企业;零售用户指除批发市场用户以外、允许进入浙江售电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现阶段,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售电市场交易:

(一) 参加电力批发交易,即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

(二) 参加电力零售交易,即全部电量在同一时期内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企业购电。选择通过售电企业购电的批发市场用户视同零售用户。

第三十四条 零售用户在同一时期内只可选择向一家售电企业购电。

第三十五条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企业,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总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全省售电市场总电量的30%。

第三十六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可以与售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签订年度双边协议,也可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交易发电量折扣按照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企业可以代理电力用户参与售电市场,可以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签订年度双边协议,也可以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三十八条 售电市场的交易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三十九条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确定。

第四十条 发电企业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市场用户结算电度电价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输配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用户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和目录电价差值同幅增减。

第四十一条 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第五章 电力批发交易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二条 电力批发交易品种包括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等。

第四十三条 年度开展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结果,签订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月度用电需求,组织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集中竞价未成交部分组织购、售双向平台挂牌交易。

第二节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第四十五条 参加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准入的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企业。原则上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应在年底前完成,售电市场启动时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一)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购售电双方应约定年度交易总量及分月分解电量。

(二) 购售电双方约定交易价格。

第四十六条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启动前,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以下信息,通过交易平台等方式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标的年省内全社会、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二) 标的年关键输电通道网络约束情况;

(三) 标的年发电企业可参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上限;

第四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年度市场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的年省内全社会、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二)标的年关键输电通道网络约束情况;

(三)标的年发电企业可参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上限;

(四)市场成员准入名单、交易开始时间、交易截止时间、交易总规模、结果发布时间等。

第四十八条 原则上每年12月初,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市。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年度交易意向,并签署书面意向合同。

第四十九条 年度双边交易意向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市场主体可在任意时间修改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但双边交易一方申报、另一方确认后不得再修改。

第五十条 年度双边协商协议应包括年度总量及全年各月的分解电量、交易价格等。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严格按照年度合同执行,交易期内不允许调整。

第五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依据发电机组能力、允许交易电量上限和批发市场用户、售电企业允许年度交易上限对年度双边协商意向进行规范性检查,形成年度双边协商无约束交易结果,并发布,同时提交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五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及校核说明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未通过安全校核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双边协商确认时序逆序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第五十四条 交易机构发布经过安全校核后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结果及安全校核说明。

交易结果发布后,交易双方签署正式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

第三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五条 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组织开展次月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不迟于交易日前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预通知,包括交易的开市时间、交易主体范围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作为集中竞价可交易上限值。

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 =次月用电预测–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中该月合同量

若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大于0,则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作为“买方”自愿申报次月电量需求(q需求意向)。

若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小于0,则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作为“卖方”自愿申报(以下简称“合同转让”,记作q转让意向);申报电量上限为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中该月合同电量。

第五十八条 发电企业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集中竞价参与意向,意向包括本次交易本发电企业是卖方、买方、不参与何种身份。如填报买方,需同时填报购买电量G月,为集中竞价时可购电上限值。申报截止时间前为申报视为不参与本次交易。

第五十九条 发电企业月度集中竞价电量上限按以下步骤确定:

(一) 根据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申报的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总量(Q月度),按照当年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上限比例(K直),确定发电企业月度集中竞价电量上限总量(Q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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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发电企业申报的参与次月集中竞价卖方意向,确定月度全部发电企业装机总容量(MW月总),确定各发电企业集中竞价申报电量上限。

某一发电企业月度集中竞价电量上限=(该发电企业装机容量/MW月总)×Q总上限

第六十条 交易日的1个工作日前,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竞价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报价时间、报价规则等;

(二) 次月集中竞价交易总需求电量,即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申报的次月电量总需求(q需求意向);

(三) 次月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合同转让意向(q转让意向)、发电企业合同转让意向(G月);

(四) 次月意向参与的发电企业名单及装机容量;

(五) 次月各发电企业申报上限电量;

(六) 次月发电机组、电网通道运行约束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申报要求如下:

(一) 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批发市场用户均通过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申报,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二) 卖方申报(发电企业或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申请作为“卖方”申报)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上限电量的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3.0元/MWh。

(三) 买方申报(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发电企业作为“买方”申报)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上限电量的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3.0元/MWh。

第六十二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排序与出清

(一) 月度集中竞价采用边际统一出清方式,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买方申报价格由高到底排序,卖方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二) 按市场边际成交价格统一出清。

(三) 若买方与卖方边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则按两个价格算术平均值执行。

(四) 若出清价格由两家及以上报价确定,则按各家该报价段所报电量比例分配成交电量。

第六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无约束交易结果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并同时送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六十四条 调度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如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机构。

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转交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

第六十五条 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六十六条 交易结果发布后,买方和卖方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核对,若有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汇同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交易出清后公告的各方交易结果,具备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节 平台挂牌交易

第六十七条 根据月度集中竞价结果,组织平台挂牌交易。集中竞价阶段的买方和卖方均可以挂牌,可分段申报、分段成交。买方、卖方可挂牌上限为集中竞价阶段上限值减去集中竞价交易结果。

第六十八条 同一笔挂牌电量被多个市场主体摘牌,则按照摘牌“时间优先”原则依序形成合同;若时间优先级相同,则按申报比例分配交易电量。电力交易平台即时滚动更新剩余交易空间。

第六十九条 市场主体申报总电量不得超过挂牌交易上限。

第七十条 挂牌交易闭市后,交易机构于第2个工作日对平台挂牌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平台挂牌无约束交易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同时提交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牌交易安全校核。

第六章 电力零售交易

第七十一条 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后,需与电网企业签订三方购售电合同,并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办理绑定关系。由售电企业登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绑定申请,填写相关信息,扫描上传三方购售电合同;交易平台推送给电力用户确认。电力用户确认后,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电网企业核实后绑定完成。

第七十二条 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包括批发市场用户、零售用户)签订三方合同,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在电网公司营销系统户号、计量表计编号及对应的用电性质,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市后,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选定售电价格套餐,通过平台提交分月交易电量和年度合同总量,并由用户确认,形成售电企业与用户年度购售电合同。售电价格套餐由交易平台提供。用户不确认视为无效协议。原则上,一家用户只能与一家售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电力交易机构以三方合同、购售电合同在交易平台中的月度电量作为售电企业、用户月度结算依据。

第七十三条 用户变更售电企业包括用户与售电企业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

(一)用户与售电企业建立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与其他用户不存在转供用电关系;

3.申请用户已与售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以及三方合同;

4.售电企业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

5.双方在电力交易机构确认交易关系后,视为双方约定的交易电量及价格等协议条款生效,并履约交易。

(二)用户与售电企业变更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拟转至的售电企业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3.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原售电企业解除购售电合同及三方合同的证明材料;

4.申请用户已与新售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及三方合同。

(三)用户与售电企业解除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售电企业解除购售电合同及三方合同的证明材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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