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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展2019年节能监察工作 不达标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019-02-20 09:45来源:北京市发改委关键词:节能监察能源审计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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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市级负责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级负责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每区1个)。

(二)监察时间:2019年2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30个项目。

(四)结果处理:根据《节能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相关节能服务机构。

(二)监察时间:2019年2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约1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节能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9年2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约1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节能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9年2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根据公布的2018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确定。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或者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内容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9年2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1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能耗异常及其他的用能单位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能源消耗数据异常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9年1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线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四)结果处理:根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二、区级节能专项监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区两级节能监察职权划分,由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交情况专项监察;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专项监察;

(四)市节能监察大队抽查以外的区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

(五)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专项监察;

(六)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另外,区发展改革部门还应当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专项监察,并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开展其它节能监察工作。

以上第一项至十一项,由市节能监察大队负责,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第十二项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并将监察结果及时报告市节能监察大队,市节能监察大队在工作中予以业务指导。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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