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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投资超6亿元!宁夏核准泉眼、江汉330千伏输变电工程

2018-12-28 10:2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输变电工程电网建设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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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了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泉眼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江汉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电网投资超6亿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泉眼33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8〕113号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泉眼33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请示》(宁电发展〔2018〕60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吴忠盐同红地区新能源接入和送出的需求,兼顾太阳山工业园区未来负荷发展需要,提高区域安全供电可靠性,同意建设宁夏泉眼33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018-640324-44-02-007327),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

二、项目建设内容

新建泉眼330千伏变电站,安装2组36万千伏安主变,建设2个330千伏出线间隔,至妙岭750千伏变电站,妙岭750千伏变电站扩建330千伏出线间隔2个,至泉眼变;新建妙岭~泉眼330千伏线路,折单长度186公里,其中同塔双回路2×81公里,同塔双回路单侧挂线13公里,单回路架设11公里,导线截面2×630平方毫米;建设相应无功补偿装置和二次系统工程。

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吴忠市同心县,拟用地面积3.0534公顷。

四、项目投资及来源

泉眼330千伏输变电工程静态投资42038万元(其中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1534万元),动态投资为42852万元。

工程建设资本金8570.4万元,占动态投资的20%,由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泉眼33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1号),同心县住建局《同心县泉眼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8135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项目法人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用地、环评、林评、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18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江汉33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8〕112号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江汉33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请示》(宁电发展〔2018〕55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园区新增负荷接入需要,保障园区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同意建设宁夏江汉33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018-640900-44-02-003096),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

二、项目建设内容

新建江汉330千伏变电站,安装2组36万千伏安主变,建设4个330千伏出线间隔,分别至蒋家南变2回、至盐州变2回;新建蒋家南~盐州Ⅰ、Ⅱ回开断环入江汉变330千伏线路,线路长度2×5.4公里,按同塔双回路架设,导线截面4×400平方毫米;建设相应无功补偿装置和二次系统工程。

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拟占地面积3.4689公顷。

四、项目投资及来源

江汉330千伏输变电工程静态投资20866万元(其中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630万元),动态投资为21274万元。

工程建设资本金4254.8万元,占动态投资的20%,由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江汉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4号),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江汉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宁东管(规)选字第〔2018〕010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项目法人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用地、环评、林评、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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