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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建设工作方案与市场交易规则印发

2018-12-06 10:13来源:江苏能监办关键词:电力辅助服务电力调峰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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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目标和原则

(一)建设目标

建设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通过市场化手段,鼓励发电企业积极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建立储能等新型调峰资源接入后市场化奖惩机制,缓解电网调峰压力,促进调峰资源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后期将根据市场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范围,丰富交易品种,研究开展调频和中长期备用市场建设,引入负荷侧资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二)建设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原则。立足江苏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加强与区外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进行衔接,坚持稳妥起步、积极推进、分步实施,保障江苏电网安全稳定优质运行。

2.坚持市场化原则。配合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利用市场化竞争机制发挥各类型发电企业、储能电站的调节性能,调动市场主体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积极性,使市场在辅助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建设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补偿机制和市场化交易平台,统一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调峰辅助服务供应与调用,加强市场交易信息公开,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4.坚持“谁受益、谁承担”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科学确定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标准,按需扩大电力辅助服务提供主体,合理制定补偿成本分摊范围和分摊原则。

三、建设内容

(一)设计思路

1.确保安全第一。为保障电网安全,调用调峰资源时,辅助服务提供方必须满足自身设备安全的相关要求。为保障足够的调峰资源,规定燃气机组和部分具备深度调峰能力的燃煤机组必须参与市场报价。如遇电网备用不足,其余机组按规则强制报价,按市场价结算。

2.维护市场公平。向各类型公用电源无歧视开放市场,所有并网发电机组公平承担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市场建设初期以燃煤机组、核电机组、储能电站为主要调峰辅助服务提供方,后期适时将燃气机组,风电、光伏电站等培育成调峰辅助服务提供方。

3.兼顾经济效益。优先调用无偿调峰资源,系统无偿调峰资源不足时,为满足电网运行需要,在保障电网安全、电厂安全基础上,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调用有偿调峰资源。

4.做好内外衔接。优先启动省内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市场交易,如省内调峰资源不足,可通过区外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购买调峰资源。

(二)交易品种和主体

江苏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开展深度调峰交易和启停调峰交易两类交易品种。

深度调峰交易:市场建设初期,市场参与主体为燃煤机组、核电机组。调峰能力≥50%的燃煤机组必须参与调峰市场报价,其他燃煤机组自愿参与,但电网运行需要时,按规则强制参与。后期,将研究燃气机组,风电、光伏电站等参与深度调峰市场。

启停调峰交易:市场建设初期,市场参与主体为燃煤机组和储能电站。后期,确定燃气机组无偿启停调峰基准、风电光伏电站启停调峰测算方式后,上述机组可参与启停调峰市场。

(三)报价出清方式

组织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市场采用日前报价、日前预出清、日内按序调用的方式开展,启停调峰辅助服务市场采用日前报价、日前出清、日前调用的方式开展。为避免市场成员恶意报价,可适当采取限价措施。为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根据需要,可按规则强制安排其他机组参与启停调峰报价;若遇电网临时需要增加负备用调峰资源(如新能源大幅超过日前预测、负荷大幅低于日前预测),可根据规则明确的价格,按需日内临时调用深度调峰或启停调峰。

(四)结算价格

日前市场出清机组的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辅助服务补偿标准,均采用机组实际申报价格结算。对日前市场未中标、日内临时调用的深度调峰或启停调峰机组,也按照被调用机组申报价格结算。

四、工作安排

1.2018年7月,制定完善市场框架和工作方案。在此基础上,联合相关科研院校开展规则制订工作。

2.2018年8-10月,市场规则制订和发布。编制市场规则,征求发电企业意见,对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3.2018年10 -11月,正式发布市场规则,开发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改造升级现有电网调控系统。

4.2018年12 月,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开展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模拟运行。

5.2019年1季度,启动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试运行。结合试运行情况,适时完善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研究开展调频和中长期备用市场建设,引入负荷侧资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附件2: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分担共享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调峰资源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力平衡,由并网发电厂或储能电站提供的市场化调峰服务。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包括深度调峰交易、启停调峰交易,后期将逐步扩大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品种。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电网开展的电力辅助服务(调峰)交易。依据本规则开展市场化交易的辅助服务,不再执行《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其他辅助服务仍按《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江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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