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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凡国家文件规定取消的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安徽省各级电网企业一律不得再收取。对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要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电力用户应按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今年7月底前,电网企业要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电网企业要将清退情况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省内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会同供电部门开展工作,确保今年以来的降价措施落到实处。对执行不力的地方,将予以通报。各地要主动公开价格举报电话和供电服务电话,畅通举报渠道。用户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电服务热线95598举报相关违规行为。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要严肃查处,同时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各地对性质恶劣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详情如下: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
凡国家文件规定取消的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我省各级电网企业一律不得再收取。对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要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电力用户应按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平段价格)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为保障终端用户知情权,转供电主体应按电网企业抄录总表的周期,张榜公布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各用户的同期电量,接受用户的监督。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今年7月底前,电网企业要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电网企业要将清退情况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二)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省内余热、余压、余气(简称“三余”)自备电厂自2018年4月1日起,免征政策性交叉补贴,减半征收系统备用费。具体“三余”电厂认定办法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是降低工商业电价,打造“四最”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增强电力用户获得感的有效措施,也是今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大督查的重要内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会同供电部门开展工作,确保今年以来的降价措施落到实处。对执行不力的地方,将予以通报。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价格部门要会同当地供电部门成立工作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短信、提醒告诫会、政务微博、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在供电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供电部门要配合价格部门全面清查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加价情况,摸清加价范围、覆盖户数、加价水平,用能成本增加情况等。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畅通渠道,加强配合。各地要主动公开价格举报电话和供电服务电话,畅通举报渠道。用户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电服务热线95598举报相关违规行为。对95598受理的转供电加价行为,供电部门要及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要严肃查处,同时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各地对性质恶劣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各市要将本市(含所属市县)清理规范有关情况于8月25日前上报省物价局(shangjiachu@126.com)。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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