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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防止不公平竞争】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第三十六条 【重大项目审查】对涉及产业安全的重大汽车新建项目、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十七条 【协同监管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汽车投资项目手续完备且合规的企业,方可申请生产准入许可。
第三十八条 【联合惩戒】对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撤销投资项目并抄送相关部门,由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产能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条 【产能监测统计】汽车产能监测和统计:
(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产能预警】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为地方政府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监测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第九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原有项目变更】原审批或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主要股东等事宜,需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办理。
第四十三条 【解释】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实施】本规定2018年 月 日起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7号令)《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汽车产业投资项目产品技术要求(2018年版)
2.名词解释
附件1
四、新建燃料电池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系统质量比功率大于等于1.2千瓦/千克。
附件2
名词解释(按照先后顺序排列)
1.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 智能汽车:是指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运用信息通信、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部分或完全自动驾驶功能,逐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的新一代汽车。智能汽车通常又被称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
3. 整车:是指拥有动力驱动装置,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满足国家汽车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能够正常上路行驶的完整车辆,主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
4. 乘用车:是指9座及以下,用于载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轿车、运动型乘用车(SUV)、多功能乘用车(MPV)等。详见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汽车。
5. 商用车:主要包括客车和货车。客车是指9座以上,用于载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如城市公交车、长途大巴车等。货车是指运送货物的汽车,如轻卡、重卡等。详见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所定义的汽车。
6. 普通混合动力汽车:是指既有发动机驱动系统,又有电机驱动系统的汽车。通过发动机带动发电机为车载动力电池充电,不能外部充电。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2.2.2款所定义的汽车。
7.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指具有一定的纯电驱动续驶里程,可外部充电的混合动力汽车。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2.2.1款所定义的汽车。
8. 纯电动汽车:是指完全由电机驱动的汽车,电机的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电池系统或其它电力储存装置。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1款所定义的汽车。
9. 增程式纯电动汽车:具备一定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必要时可以通过车载发电系统补充电能,延长行驶里程的纯电动汽车。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2.4款所定义的汽车。
10. 燃料电池:主要由阳极、阴极、电解质和外部电路四部分组成,将富氢气体等燃料和空气等氧化剂分别引入阳极和阴极,发生电化学反应,在外部电路产生电流的装置。详见国家标准GB/T28816-2012《燃料电池术语》中的定义。
11. 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以燃料电池作为单一电能来源或者以燃料电池系统与可充电储能系统作为混合电能来源的电动汽车。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3款所定义的汽车。
12. 车身总成:是指车辆用来载人载物的部分,由结构件和覆盖件、车门等构成的总成。
13. 专用汽车:专用汽车是指装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如救护车、环卫车、消防车等。详见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所定义的汽车。
14. 挂车:挂车是指需要由汽车牵引的无动力道路车辆,详见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所定义的汽车。
15. 汽车产能:根据行业设计规范,按照每年250天、每天两班计算的汽车生产能力。
16. 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汽车年度产量除以年末产能。
17. 省份: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辖区域。
18. 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19. 复杂环境:是指由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诸多交通要素构成的环境。
20. 新型智能终端:是指具有高集成度、高性能的嵌入式软硬件和开放式操作系统的新型智能化设备,涉及芯片、操作系统、重要元器件、整机设计与制造等领域。
21. 车载智能计算平台:是指包含车载智能处理芯片、模组、接口等硬件以及驾驶操作系统、基础应用程序等软件的车载计算平台,能够保障智能汽车感知、决策、控制的高速可靠运行。
22. 独立整车企业:是指作为单独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具备相应类别生产资质,具有完整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供应商管理等体系的企业。
23. 特别公示:是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的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公示。年销量极少的企业是指以下企业: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的汽车生产企业。
24. 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除以年度汽车产量。
25. 出口量(含境外投资企业销量)与生产量占比:企业的年度汽车出口量除以年度汽车产量,其中境外投资企业销量按照股权比例进行核算。
26. 异地:是指本企业所在地市级行政区以外的区域。
27.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期末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除以期末汽车保有量。
28. 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是指汽车企业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但连续两年新能源汽车年均产量低于:乘用车、货车、轻型客车1000辆,大中型客车100辆。
29. 升功率:是指在额定工况下,发动机每升气缸工作容积所发出的功率。
30. 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是指将化学能转化成电能,为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提供电能并可充电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
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蓄电池包及相应附件构成的为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提供电能的系统装置。附件包括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以及机械总成等。
31. 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是指电池容量较大且比能量较高的车用动力电池。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3.1.4.1款所定义的电池。
32. 比能量:是指单位质量电池的能量,用瓦时/千克表示。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3.3.7.1.1款定义。
33. 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是指单位质量输出功率高的车用动力电池。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3.1.4.2款定义。
34. 快充倍率:是指车用动力电池在快充模式下的充电速率,等于充电电流除以电池的额定电量,1C表示1小时充满电池,4C表示1/4小时充满电池。
35. 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车用动力电池年度产量除以年末产能。
36. 燃料电池电堆:是指由多个单体电池、隔板、冷却板、歧管等构成,通过富氢等燃料和空气等氧化剂进行电化学反应产生电能,并同时产生热、水等其他副产物的总成。详见国家标准GB/T24548-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所定义的电池电堆。
37. 燃料电池系统:是指包括燃料电池电堆和燃料电池辅助系统,在外接富氢等燃料的条件下可以正常工作的系统。详见国家标准GB/T24548-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所定义的系统。
38. 传统车身总成:是指主要采用普通汽车钢板等传统型材冲压焊接形成的车身。
39. 新材料车身成型和总成:是指采用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质合金及其他新型轻量化材料,通过新工艺加工而成的车身。
40. 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是指结构和功能简单,只适用于运输普通货物的专用汽车和挂车,如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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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9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在广汽中心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合作双方将整合优势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共同构建新能源全生命周期价值链,实现对报废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及其废料的绿色回收、资源化、再
11月20日,工信部公示了第五批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征求意见稿)。此批名单是最多的一批、共有68家企业,其中包括瑞浦兰钧、赣州腾远钴业、多氟多、中车时代、格林美深圳等45家列为梯次利用企业,还有长虹鹏程等20家企业列入再生利用企业,3家双资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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