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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2017-07-20 11:53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作者:张秀娟关键词: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用电峰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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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销售电价;调整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时段,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

 提高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南、北电网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分别提高1.47分、0.86分。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分别为0.3644元、0.372元。

 南、北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分别降低0.75分、0.87分。其中,缴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两部制工商业及其它用户用电价格均降低1分,单一制用户用电价格分别降低1.56分、1.1分。取消电石、电解烧碱、氯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类别,其生产用电改按调整后的工商业及其它价格执行。

 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0.53分、0.26分。

 北网工商业用电峰谷调为4个时段。高峰时段10∶00-12∶00、13∶00-19∶00;平段时段6∶00-10∶00、12∶00-13∶00、19∶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6∶00;尖峰时段10∶00-12∶00、17∶00-18∶00(每年6、7、8月份)。

原标题:我省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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