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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化、市场化股权退出机制 值得电力企业深入研究

2017-01-18 08:25来源:能源杂志作者:吴琦关键词:电力企业电力行业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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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明确了多样化、市场化股权退出机制是本轮债转股最大的亮点之一。这对于电力行业来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积极把握的新契机。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指导意见》),提出用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推动企业脱困发展,揭开了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序幕。

这对于深陷高资产负债率、重债务负担但又具有较大增长潜力、较强核心竞争力的电力企业来说,不啻为一场渴求已久的及时雨。

本文转自“能源杂志”微信公众平台 ID:energymagazine作者:吴琦。

电力企业“成长的烦恼”

2002年启动的电力体制改革极大地激发了电力行业的活力,但过大规模、过快速度的投资扩张,加之前期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的电力项目特性,也导致了电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快速攀升。

尽管较2010-2012年超过60%的水平有了一定降低,但目前全行业的资产负债率仍处于工业行业的较高水平,特别是五大发电集团资产负债率均超过80%,远高于国资委为中央企业设定的70%的警戒线。居高不下的资产负债率水平、相对偏低的净资产收益率给电力企业造成了高额的成本费用和沉重的财务负担。据统计,2013年,五大电力集团的财务费用合计高达1851亿元,超过其利润总额的2.5倍。

如今,我国电力产能已经呈现出总量性和结构性过剩并存的特征。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电力总装机将近15亿千瓦,按照这个装机容量来测算,减去电力损耗,可以发6.4-6.6万亿度电,但2015年实际的全社会消费量是5.55万亿度,电力产能相对于用电量来说,过剩大概15%-20%。

在全社会电力需求进一步放缓的情况下,我国电力消费将进入中低速增长的区间,尤其是随着煤炭去产能的深入推进,煤炭价格又有回升态势,这都将使将使电力行业的财务成本和经营压力日益加大,进而制约电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意见》和《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电力行业来说应该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积极把握的新契机。发展前景较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电力企业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一部分企业外部债权转化为内部股权,从而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债务负担,进而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有别于上一轮的债转股,国务院明确指出本轮债转股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有序推进企业债转股,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运作和退出。因此,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进行债转股,债转股也不是免费午餐。另外,本轮债转股虽未明确只针对国有企业,但相对来说,国有电企发展前景更好且资产负债率更高,因此短期内银行和实施机构更倾向于开展国有电企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电企如何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

第一,与上轮债转股一致,《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银行应采取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而与上轮债转股不一致的是,实施机构进行了大扩容,除了之前成立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之外,还鼓励和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银行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上轮债转股主要面向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而实施机构的增加,尤其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纷纷成立,对地方性或中等规模的电力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有利于提高债转股的运作效率和成功率,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具体从银行的操作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银行外部操作方式,银行向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的第三方实施机构转让所持电力企业债权,再由第三方将债权转为电力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二是银行内部操作方式,银行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如成立债转股基金。从目前情况来看,银行直接操作方式是更易操作也更受银行和市场欢迎的方式。

原标题:电力企业市场化债转股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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