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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丹东两市强收“电力配套费” 被指违规

2016-06-16 08:21来源:中国产经新闻作者:王献留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供电工程电力配套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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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这预示着电力配套费的收取因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可能会被取消,广大民营电力承装企业将迎来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发展机遇。

正值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行动之际,《中国产经新闻》接到丹东市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爆料,丹东、本溪两市全区域内按政府定价,由供电公司强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建设费(下称:电力配套费)多年,凸显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与国家多部法律法规相悖,违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有令不止。

6月1日至2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专程前往辽宁省本溪、丹东两市进行调查。

政府红头文件强制开发企业

缴纳电力配套费

6月1日上午,记者在国网本溪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厅设置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公示牌上看到,该收费依据辽价发20093号文件,其民用住宅收费标准是:全电缆工程为沈阳、大连、鞍山90元/平方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80元/平方米;铁岭、阜新、朝阳70元/平方米。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为沈阳、大连、鞍山80元/平方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70元/平方米;铁岭、阜新、朝阳60元/平方米。

那么,商铺等门面用房按什么标准收取电力配套费呢?国网本溪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大厅客户经理孙先生告诉记者,在《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公示牌的备注栏里标明的“公用建筑供电配套工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指的就是商铺等门面用房的电力配套费收取标准。

6月2日上午,记者在位于丹东市的国网元宝供电营业厅里也看到《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公示牌,其公示内容与国网本溪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厅的一样。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指出,2005年4月1日辽宁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以来,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取得了预期成效。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开发企业叫苦不迭“对于电力配套费这一数额特别巨大工程建设资金收取重大事项的文件,为何事前不向交费人征求意见?不举行价格听证?为何文件不直接公示到交费人?住宅建设单位交纳的费用属于供电企业系统内部的供电配套建设资金吗?由交费人交纳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工程费形成的资产,应该归属供电企业吗?”在本溪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杨经理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提出一连串的问号,表达了对收取电力配套费的不满。

供电公司收取电力配套费后产生的盈亏,以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由谁来负责监督?

据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供电工程建设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及时向各地区拨付供电工程建设资金,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采访中,某开发企业项目负责人曹先生认为,这实际上排除了交费人的监督检查,出资人对资金的使用无权监督,对形成的资产也要归非出资人所有,谁投资谁拥有的这个基本法则被扭曲,有失公允。

“电力配套费收取标准超出实际建设成本价格50%以上,增加了开发企业的建设成本,与此相对应的开发企业利润就会减少,缴纳的税费也跟着减少。住宅建设单位不是慈善机构,建设成本增加,无疑会拉动房价上涨,因电力配套费而增加的房屋造价成本无形中转嫁到了购房户头上。”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

原标题:辽宁本溪丹东两市强收“电力配套费” 被指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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