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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

2016-06-01 15:17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网建设十三五变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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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辽宁省政府第2016年94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月14日以辽政办发〔2016〕9号形式正式印发。《通知》的印发,正值辽宁省“十三五”电网建设开局之年,将对加快全省电网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本网将其进行整理如下: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电网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经过多年发展,全省电网建设已具备一定规模,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各电压等级发展不均衡、局部地区网架薄弱等问题仍然存在。随着全省电源建设力度的加大,电气化铁路建设的提速,对电网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用电需要,助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省电网建设计划投资893亿元,新建、改建各电压等级变电站700座以上,新增线路长度超过1万千米。通过加大建设力度,推动电网特高压建设,解决窝电问题,使电网结构更趋合理、供电安全可靠性更高、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为促进辽宁经济发展、构建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十三五”电网发展规划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规划严肃性,严格保障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省电力公司)

(二)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的原则,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构建“绿色通道”。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3年。对不新增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农网改造和城市配电网改造100千伏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环评、能评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无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预审时,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应征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意见。

电力企业作为林业砍伐补偿的责任主体,在办理林业审批手续时,各市、县(市、区)政府可采取“政府承诺函”形式呈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卷,确保按要求补偿到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前完成,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在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统筹协调电铁配套供电工程和电源送出工程的前期工作及建设,确保电网配套工程与项目本体工程同步核准、同步开工、同步竣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铁建办,各市政府,省电力公司)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列入重点工程进行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塔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收取跨越费、占用费、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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