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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模式下对地方做好电网投资监管的思考

2016-04-01 09:09来源:重庆能源评论作者:世兴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网投资电力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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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务院大力简政放权,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活力。根据中发9号文件精神,再次讨论为什么要进行电网投资监管,地方省市如何做好电网投资监管,对于我们地方实施好电力体制改革非常有现实意义。

一、对电网投资监管的依据

电力系统技术的进步,市场规模的扩大,经济学管制理论的进步,电力系统的发、输、配、售四个环节早已不再是一个自然垄断的整体,而是认为电网仍具有自然垄断特性,发、售两个环节具有竞争性。这也是三十年来世界各国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理论基础。我国从2002年开始启动电力体制改革,实现了厂网分开,发电侧具备了市场竞争的条件。中发9号文件明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加强对电网环节的管制。

所谓自然垄断,是市场只能容纳一个有最适度规模的公司。其基本特征,一是固定资本投资巨大;二是呈现规模报酬递增。铁路、燃气、自来水、电网等公共管网大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利用垄断优势,自然垄断企业可以成为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接受者。为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对自然垄断企业采取管制措施,防止垄断暴利,管制手段主要是价格管制。电网投资最终通过电价回收,这就决定了电网投资涉及到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进行电网投资监管。

二、9号文对电网投资监管的要求

对电网投资监管的要求,中发9号文件在七项重点任务的一、三、七中均有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表述。

第一项“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中,对电网投资如何从电价回收,提出总体原则,也就是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输配电。

第三项“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中要求“规范电网企业投资和资产管理行为”。

第七项“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中表述最具体,涉及规划、核准、监管等。

第24条“切实加强电力行业特别是电网的统筹规划”——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规划职责,优化电源与电网布局,加强电力规划与电源规划之间、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性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提升规划的覆盖面、权威性和科学性,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各种电源建设和电网布局要严格规划有序组织实施。……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核后,要向社会公开。……保障电力规划的有效执行。

第25条“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督”——加强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

第26条“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取消、下放电力项目审批权限,有效落实规划,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

三、电网投资监管的内容

长期以来,除了价格部门核价以外,最直观的投资监管工作就是审批电网项目,以前是批可研,现在是核准。但政府电网投资监管的内涵远不止于此。之所以我们长期停留在孤立的审批项目阶段,只能说是政府行政能力的欠缺。根据工作经验,以及对中发9号文的理解,笔者认为对电网投资监管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应该由政府依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统筹区域内各电网投资主体的电网发展规划。而不是简单的把电网企业规划翻牌为政府电网规划,更不能是电网规划由企业说了算。纳入规划的项目即可以开展前期工作,不再印发什么所谓的“路条”。只有纳入规划的项目才能申请核准。

其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电网企业的项目投资进行核准,审核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同时依托第三方咨询结构对投资规模进行合理性审查。有条件的,还可以探索建立核准评估的投资限额指标体系。

原标题:电改模式下对地方做好电网投资监管的思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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