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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备案及处罚事项

2015-12-17 09:0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工程电力设施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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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其中对与电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备案、处罚及电工违规进网、电力工程施工安全做出了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北极星输配电电网特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

实施依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5.《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4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电监会派出机构。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告阶段:公告许可结果,提供许可信息查询。

6.事后监管阶段: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许可制度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等。

追责情形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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