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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2015-12-02 11:30来源:第一电动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推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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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15]2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苏财工贸〔2015〕126号)文件精神,以及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15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府办〔2015〕157号)进行了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根据《关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苏财工贸〔2015〕126号)文件精神,以及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对《2015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府办〔2015〕15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要求:

一、苏州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苏州地区范围内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无需在各地设立独立注册的销售子公司,都能享受苏州各地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二、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县、区)财政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三、明确最高补贴限额。补贴标准按苏府办〔2015〕15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但省、市(县、区)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汽车售价的80%,省、市(县、区)补贴总额超过汽车售价80%的,按照汽车售价的80%给予补贴(由省财政承担40%,市(县、区)财政承担60%)。汽车售价是指扣除国家补贴后在江苏的销售价格,由汽车生产企业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核定。

原标题: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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