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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力企业应对改革监管的经验与启示

2015-10-30 07:53来源:能源观察作者:能源管理小分队关键词:输配电业务电力企业电力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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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总结归纳巴西、葡萄牙、澳大利亚、菲律宾、意大利等国外电力市场的监管理念、制度安排和运行特点,分析国外电力企业应对改革监管的经验。

1.与电网输配电业务相关的投资均可认定为有效资产

尽管各国监管政策对监管资产的认定标准有所区别,但总体来说遵循以下原则:

“相关性”原则。所谓相关性是指监管资产必须是直接或间接的与监管业务相关联。有些国家颁布了监管资产种类目录,如新西兰、芬兰等,只有在目录涵盖的资产类别才可被认定为监管资产。

“激励引导”原则。通过对特定类别的新增投资设定不同的监管回报率来激励引导电力企业的投资行为是监管机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基于回报的投资激励应用较为普遍,如意大利输电行业针对解决输电阻塞的建设项目设定了2%的额外监管回报率;在中国,香港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类资产设定的监管回报率为11%,较非可再生能源类资产高1.1%。

“谨慎性”原则。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控制电价涨幅,监管机构对监管资产的认定标准多采用比较严格的尺度。为了避免电力企业过度投资,监管机构要求新增资本性投资必须是有效率的。对没有效率的资本性投入,监管机构可以不予认定为监管资产。

“事前认定”机制。由电力企业在新的监管期开始之前申报投资计划,监管机构则对投资计划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以投资计划为依据计算监管资产,并以此计算监管收入。采用此机制的国家有英国、澳大利亚、菲律宾、新西兰等。

2.科学预估投资规模,制定有效应对监管的投资策略

一般而言,监管机构对监管资产的认定标准多采用比较严格的尺度,以避免电网企业过度投资,而电网企业也必须确保投资收回。因此,电网企业需要秉持谨慎原则,科学合理地预估投资规模。

作为电网企业,面对改革,应充分理解监管机构的导向意图,在遵守监管法规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监管期实行前、实行中的投资策略、项目时序等,最大化企业运营效率与效益,获取企业利润最大化。

一是新增监管资产计入规则影响投资计划时点安排。如菲律宾等国家是按监管周期来核定新增监管资产,在监管期重置时,根据批准的下一监管期商业计划来认定监管期内每年的新增监管资产,而不会严格的逐年核算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因此,企业在制定商业计划时,多采用“时点提前”的策略,在计划中尽量将投资时点提前安排在监管期的前段,以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而澳大利亚对输配电的监管不断精细化,在2013年底出台‘更优监管制度’,要求对进入新监管期的企业各年度资本性支出的实际进度进行审查,有可能使未来企业利用投资计划时点安排、获取额外财务收益的空间变小。

二是监管收益率的高低影响投资支出类型选择。基于监管资产基础的资本回报是电力企业最主要的投资收益部分,所以电力企业需要考量自身资金成本与监管收益率的比较,以低成本的资金换取较高的投资回报。当监管回报率较高时,电力企业倾向于增加投资力度,做大监管资产规模,不断将自身资本转化为监管资产,赚取投资利差。在总支出一定的情况下,使用资本支出代替成本支出,争取更高的投资回报。反之,假如监管回报率较低,则倾向于减少资本投资,或用成本类支出代替资本类支出,以求快速收回资金,加快资金周转效率。

原标题:国外电力企业应对改革监管的经验与启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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