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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客户工程的中间检查 供电企业有法律风险吗?

2015-09-25 08:10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关键词:电力监管受电工程供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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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茶君按:这是一篇刊登在“电力法律观察”里的旧文。当时取消中间检查还只是一种设想,尚未真正落实,但现在不少身在电网的小伙伴告诉观茶君:上级公司已经明确要求取消中间检查了!而且,对于不执行的还要予以严格考核,小伙伴们愁坏了,有人问观茶君怎么办才好。观茶君也是百思不得其解,特应小伙伴的要求再次刊发本文,希望能引起有关公司对法律风险的重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要求做出调整。】

最近,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推进,“简政放权”成了热词,老百姓对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期待不断高涨,政府部门也在顺应这种期待,欲把“简政放权”做到实处。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观茶君颇感欣慰。

但最近某供电企业领导咨询的一个问题,却让观茶君坐不住了。

某君问观茶君:我们供电公司为了便民,缩短受电工程建设周期,想取消中间检查,并逐步取消竣工检验,放权给客户。观茶君您怎么看?

观茶君听罢挠挠头,惊出一身冷汗,连呼“不可!不可!”

某君揪住观茶君不放,委屈道:很多用户找到我们供电公司说,“《供电营业规则》的制定部门早就没有了,供电公司的行政职能也没有了,你们有什么权力对用户的受电工程进行检验?耽误了工程进度,少接电一天,损失多少钱你们知道吗!?供电公司赔得起吗!”正是因为这样的用户多了,为了降低95598投诉率,再加上大环境都在减少办事程序,我们才想出这个办法的。

看着某君进退两难的样子,在电力圈摸爬滚打十几年的观茶君表示万分理解。但是用户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却是万万省不得的。个中缘由,咱们慢~慢~倾~~

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供电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什么强调是义务而非权力?《供电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同时,还有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所以电力小伙伴们你们发现了吗?为什么强调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是供电企业的义务?因为有罚则!?没错!!责任是与义务相对应的。如果真如很多用户投诉的那样,供电企业实施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是权力滥用,那《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绝不可能这样写。

另外,不知道您发现了另一个玄机没有。观茶君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供电监管办法》,2010年1月1日实施,发布部门为电监会,效力等级与《供电营业规则》一样,均为部门规章。所以,电力小伙伴们,下次再有人质疑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缺乏法律依据的时候,您首先可以告诉他:绝对有法律依据,分别是《供电监管办法》和《供电营业规则》;其次,《供电营业规则》虽然出台较久,发布部门也已不存在,但并未被废止,仍然有效;最后,您还可以告诉用户:《供电监管办法》绝对是新产物,2010年的够新鲜吧,电监会您也听说过吧?再说了,如果不为您进行检查,我们供电企业是会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为了保障您的用电安全,就请让我们为您服务吧~~囧

看完了法律分析,咱们再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是和竣工检验有关的哦~~作为律师,观茶君最不缺的就是案例啦…

原标题:取消客户工程的中间检查,供电企业有法律风险吗?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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