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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015-08-27 16:04来源: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关键词: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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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网络体系不健全

我国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没有全国性的回收网络,未建立有效回收模式,市场不规范,整体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多家收购、分散经营,不具规模。电池极易流人个体私营者、零售商、汽车维修店和4S店等非专业回收利用机构,极易造成资源浪费、环境二次污染等,同时增加专业回收利用企业的收购成本,阻碍企业规模化发展。更有甚者,将回收的动力电池经简单处理后再次流人市场,严重危害人身道路安全。

回收处理技术滞后

我国动力电池研究主要集中在提高其安全性能及使用寿命等方面,而回收利用环节相关技术研发却严重脱节。当车用动力电池容量衰减至初始容量的80%以下时,电动汽车的续驶里程会明显减少,但对于储能系统来说,这些电池仍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从理论上可广泛应用于太阳能或风能发电系统、电网调峰、储能电站、家庭电源、移动基站、低速短途车辆等低放电容量需求的储能领域,实现动力电池的梯级利用,大幅降低动力电池成本c但目前在废弃车用动力电池的一致性和电池成组连接技术、残余寿命模型、安全性能指标评价、工程实际应用、回收处理再资源化工艺设备能力等方面缺乏技术支撑,难以有效实现动力电池回收和梯级利用。

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传统的管理理念中,生产者仅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二十世纪90年代兴起于欧洲,并在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处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下,生产者有义务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但目前我国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主要涉及电池生产者、整车企业、回收利用企业、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制度,针对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尚未明确,成为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首要障碍。同时,广大消费者没有认识到废旧车用动力电池对环境危害的严重性,环保意识淡薄使得人们不能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回收处理过程,从而很难形成产业化、规模化。因此不但要明确责任主体,更应加强宣传教育,以便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能顺利开展。

不妨借鉴发达国家的回收利用经验

美国

美国历来相当熏视环境管理方面的工作,针对废旧电池立法涉及联邦、州及地方3个层面,其中《资源保护和再生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从联邦法规角度,采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电池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监管;《含汞电池和充电电池管理法》(简称“联邦电池法”),该法主要针对废旧二次电池的生产、收集、运输及贮存等过程提出相应技术规范,同时明确了有利于后期回收利用的标识规定。加州政府于2005年公布的《可充电电池回收与再利用法案》,该法案主要针对铅酸蓄电池,要求加州境内所有可充电电池的零售商须无偿回收消费者送交的废旧可充电电池,范围包括加州全部的可充电电池零售商。美国国际电池协会(The Battery Council International,简称“BCI”)制定的电池产品管理法采用押金制度促使消费者主动上交废旧电池。但有关车用动力电池的法规尚属空白,只有部分企业自主进行研发工作,并取得一定进展。

美国废旧电池回收企业TO×CO,投入大量资源研发锂电池回收处理技术,在液氮环境下低温冷冻电池,然后拆解电池,提取其中的有用材料,如锂成分被转化为碳酸锂以原材料形式出售给电池生产企业。同时美国政府推动建立电池回收利用网络,采取附加环境费的方式,由消费者购买电池时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和电池生产企业出资一部分回收费,作为产品报废回收的资金支持,同时废旧电池回收企业以协议价将提纯的原材料卖给电池生产企业,此种模式既能让电池生产企业很好的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又保证了废旧电池回收企业的利润,落实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日本

日本虽没有针对车用动力电池的专门法规,但在日本相关环保法规(《资源有效利用法》、《节能法》与《再生资源法》)的作用下,日本已经初步建立起“蓄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再生处理”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同时日本民众自发成立很多民间组织,参与到废旧电池产品回收的各个环节,这使得日本在回收处理废旧电池领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

原标题:我国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已势在必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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