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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复函

2015-06-10 10:3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工业用电价格充换电设施电动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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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今日从湖北省物价局获悉,该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复函》已经下发,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湖北决定对武汉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本网对“复函”内容进行整理,全文如下:

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复函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武发改价格〔2015〕12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电价管理权限划分,湖北省电网的销售电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和调整。目前我省销售电价是按用电性质和用途分类制定,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四类。由于多种原因,我省目前除大工业用电外,其它用电均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53号)有关规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电价及时段划分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的批复》(鄂价能交〔2004〕2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充电设施暂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1668号” 文件规定,不执行分时电价,按其所在场所分别执行我省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在执行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则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6月1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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