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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能源法》何时破冰重启展开的讨论

2015-04-30 15:26来源:能源评论作者:石少华关键词:能源法电力法能源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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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新的能源战略中,于法治框架下展开能源革命也是题中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加强能源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和能源法治体系建设。本期专栏邀请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会长石少华,就业界期待已久的行业基本大法——《能源法》何时破冰重启展开讨论,同时,为如何让能源革命在法治轨道上前行建言献策。

今年两会期间,根据媒体对代表委员和能源行业专家进行的调查显示,对于如何推动能源体制革命,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关注度最高,占29%。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加强能源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和能源法治体系建设。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指出要健全能源法律法规。推进能源革命,需要良法为之保障。加强能源法治,必须实现立法先行,使能源革命、能源发展、能源安全于法有据。

现状:“三纵七横”仍不完善

加强能源立法,建立健全中国能源法律体系,是调整重大能源法律关系、规范能源主体行为、建立能源法治秩序的基本要求,对依法推进我国能源革命具有重要意义。

从总体上说,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可以概括成“三纵七横”的形态。“三纵”是指从法律层级的纵向上看,现行的能源立法分为能源法律、能源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三个层级。“七横”是指从能源立法调整对象的横向看,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能源监管等七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当前,我国能源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缺乏全面、科学的能源法律体系架构的顶层设计。对我国能源立法的调整范围、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制度与单行法律制度、能源法与相关法的关系和能源立法的时序安排等方面缺乏明晰思路和基本共识。

二是现有的能源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首先是缺少基础性、综合性的能源法律。譬如《能源法》这样的法律,它的调整对象应当是涉及我国能源各个领域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基本问题、重大问题、综合性问题,它能够解决能源单行法律不能解决、不易解决的重大问题。现有的能源立法再多,不论是《煤炭法》还是《电力法》,都是单行法律,不能普遍适用。没有基础性、综合性的能源法律,严格意义上的中国能源法律体系是不能建立健全的。其次是部分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譬如油气、核电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目前尚单行法律法规,一些能源行业、领域处于法律空白状态。

三是现行的能源立法大多年代久远、不合时宜,需要与时俱进。譬如《煤炭法》《电力法》出台近20年,已不适应新形势下能源发展的要求,甚至在某些方面影响了行业发展,必须尽快修订。

四是缺乏能源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支撑。有些能源法律的适用性不强、可操作性差,都与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有关。亟需培养、重用一批理论联系实际、既懂法律又懂能源的专家学者,为我国能源立法提供坚实的法学法理支撑。

未来:顶层设计“立改废”

今后能源法律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应当进一步优化能源立法环境、加快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理顺能源管理体制,结合当前能源立法的工作实际,近期需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首先,要理清和调整能源立法的思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顶层设计,抓好重点立法工作。未来能源立法的发展,除了客观外部条件之外,主要取决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能源立法“立改废”的认识深度和决心力度。

能源立法工作需要进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为此,应当尽快出台《能源法》,填补能源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缺位的空白;抓紧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等重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启动《电力法》《煤炭法》的修订工作。制定《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核电管理条例》和《能源监管条例》等能源行政法规。

其次,要明确完善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的实施路径和路线图。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立法规划,借助外脑,发挥能源法研究社团的作用,开展相关立法课题研究,加大立法经费投入。同时,要加快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步伐,为能源立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突破能源立法中的体制性障碍,减少能源立法过程中的部门掣肘。

当下,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能源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国家能源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项目计划,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总体构想和部署,指导、推进今后一个时期国家能源立法工作。

能源法研究社团应当配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加大能源立法研究力度,对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框架设计、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路径等进行扎实有效的研究,并提出能源立法的工作方案,为推进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作者系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会长)

原标题:法治何以推动能源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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