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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央企领导降薪方式

2015-02-27 11:06来源:国企作者:杨保辉关键词:央企薪酬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国资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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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年起,72家在列央企高管工资单上的数字可能要变小了,所享受的职务消费也将被严格规范。消息一出,舆论界欢庆叫好声一片。

央企高管工资待遇确实不宜太高,背离市场规律,与普通职工差距过大,因此笔者支持央企高管降薪。但是,政府通过“一纸降薪令”这种行政化方式来实现央企高管降薪值得商榷。法学界有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话讲的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只要程序是正义的,就能保证结果一定程度上的公正;如果程序都不公正,结果很可能是不公正的。尽管这句格言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但是对政府决策具有良好的参考价值。

行政化降薪不可取

以行政化方式来实现央企高管降薪,可能存在以下几个不足。

一是有违市场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主导性作用。央企作为市场主体,尽管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掌握着国家重点领域和行业,但根本上还是企业,具备企业的一些共同特性,有其自身运作的规则,必然也受着市场规律的左右。也就是说央企领导到底值多少钱得由市场说了算,降不降薪,降多少,都应该由市场来衡量。几个相关部委一起研究,通过下令降薪,显然是非市场化的行为,难以让人信服,甚至可能导致部分关键性岗位人才的流失。

二是与《公司法》不符。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高管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因此,央企高管的薪酬水平理论上应该是在央企董事会商议确定的。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一直积极推进央企董事会建设,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大部分央企建立了董事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配备齐全,制度建立也日益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确定高管薪酬这一块董事会核心管理职能上一直“默默无闻”、无所作为,无法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到位。可见,央企改革在一些根本性、利益性的问题上,还是遇到不少阻力和挑战。

原标题:浅议央企领导降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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