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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布《河北省电力条例》 8月1日施行(全文)

2014-07-07 10:51来源:河北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建设电力条例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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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电力用户须知资料。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并提供相应票据;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

第四十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用电设施定期检查、检修,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和电能质量隐患,保证连续稳定地向用户供电。

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电力用户或者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和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因发电系统或者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限电、停电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限电或者停电;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需要立即停电的,可以中断供电,但事后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停电用户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电力用户或者供电企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电力用户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用电检查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七日内答复。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电力用户投诉,及时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原标题:河北省电力条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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