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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布《河北省电力条例》 8月1日施行(全文)

2014-07-07 10:51来源:河北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建设电力条例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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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封堵电力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和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阻碍电力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等进入施工现场;

(四)破坏、哄抢、盗窃电力建设项目的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或者未经电力建设单位同意出入施工现场,扰乱电力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五)其他危害电力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发电、变电设施基础用地范围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木材、秸秆、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焚烧物品的;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炸鱼、放风筝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向电力线路设施、风光储发电设施、光伏板、风机叶片等射击、抛掷物体的;

(四)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电力生产及其辅助设施的;

(六)擅自攀登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物品的;

(七)在电力设施的地下及周围进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开采作业的;

(八)擅自在地下电力电缆通道内布设其他管线的;

(九)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

原标题:河北省电力条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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