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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93号)

2014-07-01 14:31来源:山东省物价局关键词:峰谷电价电网企业迎峰度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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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4-0460028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4〕93号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

二、实施时间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2014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

三、相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认真做好用户性质和变压器等级甄别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应当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电网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做到“甄别一批、落实一批”,确保电价政策如期实施。

(二)要切实加强电网调度和运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因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对我省“迎峰度夏”电力供需产生的影响,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

原标题: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93号)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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